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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CBA独家签约权说起,中国职业体育有多少体工队影子 ?

懂球号作者: 不懂球的麦克雷 2022-08-14 19:00

据《东方体育日报》消息,上海队从未与辽宁队或郭艾伦进行有关转会的交流和商讨。

据悉,上海队自始至终都有自己的心仪人选,且队内有年轻且具备潜质的后卫,因此不会卷入这场转会风波当中。

除了郭艾伦的转会风波,我们还可以在CBA看到一些过去专业体育时代的影子,即便郭艾伦现在合同到期,但如果其他俱乐部不与辽宁队进行商谈,那么其他俱乐部依然无法签下郭艾伦。

辽宁队仍然拥有郭艾伦的顶薪合同(D类)独家签约权。

(一)

2019年6月1日,CBA官网发布公告,宣布正式启用标准版《国内球员聘用合同》和标准版《外籍球员聘用合同》。

同时,标准版合同将是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唯一合法合同,任何破坏《标准合同》唯一性的行为,都将依据CBA联赛《纪律准则》予以处罚。

在标准版《国内球员聘用合同》中,国内球员分为五大类,新秀合同(A类)、保护合同(B类)、常规合同(C类)、顶薪合同(D类)和老将合同(E类)。

第一年参加CBA联赛的球员签订的都是新秀合同(A类),俱乐部自行培养球员(含已备案自行培养球员)签署A1 类合同;选秀球员签署A2 类合同。

当球员A类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参赛,那么将签订B类合同;球员B类合同到期后可以签定C类合同(常规合同)或者D类合同(顶薪合同)。

年满34岁或者年满32岁且已经为单一球队累计效力达到12年的球员,可以签定E类合同(老将合同),E类合同基本工资不计入工资帽。

球员A类合同到期后,原俱乐部拥有其B类合同独家签约权,只要俱乐部提供B类合同,球员就必须签约。

球员B类、C类、D类、E类合同到期后,原俱乐部拥有其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意思就是只要原俱乐部提出D类顶薪合同,球员就必须签约。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只要郭艾伦还选择在CBA打球,那么他是无论如何都迈不过辽宁队的,如果某家俱乐部想要签下郭艾伦就必须与辽宁队进行谈判,通过交易得到郭艾伦的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

2021年8月,周琦也是因为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的问题宣布退出2021-22赛季的CBA联赛,转战澳大利亚NBL墨尔本凤凰队。

对于CBA独家签约权的规定,很多球迷都认为不合理,认为是过去体工队时代的残留,是“体工队时代的影子”。

(二)

对比中国职业篮球,中国职业足球现在实行的转会制度也不是完全自由转会制度,而是“最高限价”自由转会制度。

2017年,为了“抑制球员身价的溢价与虚高,减少俱乐部投入的无序竞争,抑制超高价引援和球员不规范转会行为”,中国足协推出了引援调节费政策。

根据规定,引入外籍球员资金支出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人、引入国内球员资金支出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人的相关俱乐部,应等额缴纳引援调节费用。

这项政策从实施开始就一直争议不断,今年3月的匿名举报事件更是将“引援调节费”重新推到了风口浪尖。

虽然中国足协没有公布过已征收调节费的具体数额,但从足球爱好者们的统计数据来看,中国足协征收的“引援调节费”共计16.99亿人民币。

在政策发布之初,中国足协表示该笔费用将纳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用于资助中国足球基层足球建设,但因为法律问题这笔费用不能划转给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也不能自己使用,甚至都不能给出收款票据。

从2020年开始,受疫情影响和房地产业的各种问题,许多职业俱乐部都出现了经营困难和欠薪的问题,于是很多俱乐部都呼吁足协返还引援调节费,从而改善俱乐部的经营。

现在,这么一大笔的“引援调节费”在中国足协手中也成为了“烫手的山芋”,足协已经在考虑退还引援调节费的问题。

“引援调节费”这项政策未来是否还将继续执行也成为了一个疑问。

(三)

从1994年中国足球职业化算起,在过去28年的时间里,中国职业足球的转会制度经历了7次改变。

1 自由转会制度

1995年到1997年,在施拉普纳的建议下,中国足协借鉴德国足协的转会制度实行自由转会制度。

参照德国足协制定关于自由转会费用的规则,中国足协也制定了指导价格,并对转会费的分成模式做出规定,球员可以获得转会费的5%,足协获得转会费的15%,原俱乐部获得转会费的80%。

各家职业足球俱乐部可以向中国足协自由申报想要引进的球员,买方俱乐部与卖方俱乐部直接进行接触,在三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可以完成球员转会。

在完成球员转会后,俱乐部上报中国足协,完成球员注册等相关行政审批,足协收取转会程序的相关费用。

如果球员合同已经到期,球员可以与准转入俱乐部之间直接签订新职业合同,之后上报中国足协。

自由转会制度之下,中国球员流动相对比较活跃,但由于当时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大多由国有企业控股,因此如果球员自由转会,对于转出的足球俱乐部来说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而且很多球员的归属并不明确,比如1995年甲A“标王”黎兵,当时黎兵的人事关系在贵州体委,属于借调到辽宁足球俱乐部参加比赛。

当时广东宏远想要引进黎兵,辽宁俱乐部同意转会,黎兵本人也想去,但贵州体委不同意转会,三家为此争论许久,最终在广东体委的三方斡旋之下,黎兵才以64万人民币的价格转会广东宏远。

同时,面对金钱的诱惑,球员们也会私下与其他俱乐部接触后拒绝续约,除了对原俱乐部的成绩造成影响之后,转会市场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2 顺序摘牌制度

为了避免球员与俱乐部的私下接触,保护俱乐部权益,1998赛季甲A联赛结束后,中国足协推出了挂牌、摘牌制度。

球员无论合同期是否到期,只要原属俱乐部同意或者要求,他们将被挂上国内转会榜,根据俱乐部上赛季的排名,由高到低对列入转会名单的球员进行报价,在价格合理的情况下球员完成转会。

每轮次俱乐部只能摘1名球员,最多不得超过5名。

但是,排名靠前的俱乐部本身实力就强于其他球队,顺序摘牌制度便出现了强队更强,弱队更弱的情况。

而且,上榜球员对下家俱乐部没有选择权,球员很可能被不想去的俱乐部中途“截胡”。

3 倒序摘牌制度

为了增加实力较弱俱乐部的积极性和球队实力,中国足协在2001年决定采用倒序摘牌制。

这个制度就很好理解了,就是由弱队先行选择球员,减少弱队与强队之间的实力差距,增加比赛的观赏性。

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球员不愿转会的情绪就更加明显,球员的个人意愿被完全忽略。

大连功勋球员魏意民在1999年、2001年和2002年,分别被广州松日、八一、陕西国力中途“截胡”。

这三次转会都不是魏意民想要去的俱乐部,在俱乐部过的也不是很愉快,最终选择退役。

4 自由摘牌和倒序摘牌并行

2003年,中国足协在倒序摘牌的基础上对球员转会再次作出了修改,实行自由摘牌和倒序摘牌相结合的制度。

自由摘牌是指根据各家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意愿进行摘牌,未能在自由摘牌阶段找到俱乐部的球员再按照“倒摘牌”进行摘取。

“双轨并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俱乐部和球员的双向选择,减少了“截胡”的出现。

5 自由摘牌制度

2005年,中国足协彻底取消了“倒摘牌”制度,各家俱乐部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足协审核的转会名单,自由摘取所需球员。

看起来是满足了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需求,但中国足协同时规定如果球员年满25周岁,在原俱乐部希望与球员续约的情况下,球员不得参与足球的转会。

这样又造成了上榜的球员很多俱乐部都不想要,而有实力的明星球员又无法转会的情况。

在2005赛季的转会期,仅有22%的上班球员找到了新俱乐部,“上榜即失业”的说法开始广泛流传。

在1995年到2009年这14年期间,对于合同到期的球员,原俱乐部仍然拥有30个月的归属权,也就是说球员在30个月之后才会成为真正的自由身。

在这种情况下,便出现了“周海滨事件”。

2009赛季,合同到期的周海滨希望可以去国外踢球,但拥有其归属权的山东鲁能不愿意放人,周海滨甚至说出了“大不了退役”这样的话。

在2009年春节期间,在中国足协、山东鲁能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海滨自作主张与经纪人罗曼秘密飞往荷兰与埃因霍温俱乐部签约。

在与山东鲁能摊牌以后,全国足球界都非常震惊,但是因为“博斯曼法案”的存在,山东鲁能和中国足协都无法阻止这次转会,最终周海滨自掏腰包补偿了山东鲁能后,自由转会至埃因霍温,成为了中国足坛“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6 自由转会制度

受到“周海滨事件”的影响,中国足协重新开始实行自由转会制度,并在2011年在各级别联赛中正式施行。

各家俱乐部可以自由联系球员进行转会,当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到期后,可以自由身加入其它俱乐部,原俱乐部不能收取转会费。

这个制度和欧洲各大职业联赛的转会制度就非常相似了,但也不是完全相同。

2017年之前,中国足协在国内球员转会中规定了“5+3规则”,既俱乐部每赛季可以引进5名职业球员,在这5个名额之外,俱乐部还可以引进3名U21球员。

虽说有人数上的限制,但“5+3规则”也基本可以满足各家俱乐部的引援要求,所以这个规定并没有在足球界引起什么反对意见。

7 “最高限价”自由转会制度

自由转会制度的实行让足球俱乐部有个更多的自主权,也更好地保障了球员的权益,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但随着国内足球市场的火热,中国足协也没有过多地介入其中,球员的身价也随之水涨船高,国内球员过亿身价的转会屡见不鲜,“幕后交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前文所提到的“引援调节费”也随之付出水面,也就是“最高限价”自由转会制度。

(四)

从中国足球转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我们也不能说中国足协“没作为”,每当出现问题时,中国足协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但是总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源还是在于中国足协对自身的定位不明确。

按国际足联的规定,足协应属于民间行业协会,是民间机构,但中国足协的高级官员都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的指派,与官方有千丝万缕联系。

这也造成了每次足协推出新政时都比较强势,没有对实际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最终导致中国职业足球发展缓慢。

同时,因为全运会、人才培养等原因,各地方体育局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也有些不清不楚,存在插手俱乐部管理的情况。

这些都是不利于中国职业足球发展的,或许这些因素我们可以称为“体工队时期的影子”

(五)

CBA球员转会中的“独家签约权”规定产生的原因与上述非常相似,篮球俱乐部与各地体育局之间的联系更密切,“体工队时期的影子”遗留的更多。

比如郭艾伦的转会问题,经营权在辽宁男篮俱乐部,人事权则在辽宁体育局。

CBA要求每个俱乐部都要有青年队的配制,但很多俱乐部都没有足够的经济条件来培养年轻球员,都需要委托当地体育局进行青年队的培养,从而达到CBA联赛的参赛要求。

也就是说,中国篮球青年人才的培养还是在依靠“专业体制”,球员进入青年队后不但不需要每年交数万的学费,而且还可以每个月领生活费和津贴,这其中各地体育局都付出了很多。

作为回报,篮球俱乐部的一线队将代表当地体育局参加全运会的比赛。

在这种情况下,各地体育局肯定不想将自己辛辛苦苦培养的球员轻易放走,为了平衡多方利益,“独家签约权”的规定便由此产生。

“独家签约权”这种规定看似很不职业,但我们仔细想想“专业体制”真的完全就是落后吗?

体育局在青年篮球人才培养方面对于我国的篮球事业至关重要,如果没有体育局的支持,青年队就很难组建,篮球的后备人才就会出现大面积的断层。

想想现在的中国足球,“专业体制”真的是洪水猛兽吗?

对于中国职业体育(不止是足球和篮球)来说,照搬任何国家的成功经验都不是好的选择,在向先进职业体育国家学习的同时,我们也要按照本国的国情来制定相关政策。

我国社会结构是什么样的?我国的体制优势又在哪些方面?从而选择出一条真正适合中国职业体育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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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球号作者: 不懂球的麦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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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9)

2022-08-14 19:13:27

134

CBA这样搞很难发展商业价值,旱的旱死,涝的涝死,都自己培养着玩,不行了就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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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4 19:22:43

103

虽然中国足球很不职业,但是对比其他项目已经算是最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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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4 19:33:03

50

有经济领域学者指出过,就怕这种“半拉子”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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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4 19:22:32

39

你说自己青训上来的,培养那么多年还勉强能理解(认不认同是另一回事)。但是选秀来的球员也限制转会tm就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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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4 19:15:51

29

博斯曼法案都实施多少年了,我们的足协居然这么晚才有所察觉,简直就是不与世界接轨的代表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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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4 19:19:17

25

职业足球掺杂体工队的结果就是足协自己不搭建合理的体系同时还希望俱乐部为国养士最后越搞越完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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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4 19:30:52

20

我不知道大家还记得不!当年保罗转会湖人,也是被联盟否决了,不过当初的情况是黄蜂没有老板,被联盟托管,还说的过去!但是NBA也是有看得见的手的!

2022-08-14 19:11:40

13

这个规则基本就把人锁死了 不管是青训还是选秀 以后肯定会改 但是也不可能像nba这么开放 毕竟青训自己也花了不少钱 如果直接敞开北上广深四支球队必然会直接拉开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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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4 19:39:14

12

CBA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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