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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城翻案背后的故事:判决书里究竟说了什么?

懂球号作者: Equalizer 2020-08-10 12:00

在上月中旬,CAS方面曾向公众公布了判决结果,但当时我们只能从判决结果去推导此次仲裁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而在上个月月末,体育仲裁法庭(CAS)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曼城与欧足联仲裁的判决书内容。如今我们可以就判决书的内容进行解读,看看曼城究竟是如何避免无缘欧战的严厉处罚。

多说一句的是,此次仲裁的判决书不但多达93页,CAS方面所提供的PDF文件也是无法检索具体文字内容的扫描件,这与通常他们公布的样式有所不同。

【不同的仲裁原因】

首先我们还是要从曼城申请仲裁的原因入手。这次仲裁是曼城在CAS对欧足联发起的第二次仲裁,两次的原因是有所不同的。

第一次仲裁的原因:

调查办公室决定根据足球解密网站泄露的内容,重新对曼城存在的财务欺诈问题进行调查,并将处罚意见(Referral Decision)递交给裁决办公室,并拒绝曼城方面暂停审理的要求。

曼城在上诉时针对的是调查办公室的处罚意见,因为他们无法在案件进入到裁决办公室审理阶段后对于案件做出自己的解释,但此时案件并没有最终得出具体的处罚结论。

第二次仲裁的原因:

今年2月,对于调查办公室在重启调查后得出的处罚意见,裁决办公室在研究后做出了最终的处罚决定(Appealed Decision),随即欧足联方面官方宣布了这一结果。曼城针对这一处罚向体育仲裁法庭(CAS)上诉。这一次曼城方面针对的是欧足联在案件审理流程结束后所得出的最终处罚结果。

【需要补充的一些背景】

进入到核心话题之前,我们需要补充一个背景内容,以及在庭审中对于证据的确定问题。

· 什么是和解协议?

众所周知,在曼城于今年2月被欧足联处罚之前,他们曾经因同一时期的财务问题遭遇过欧足联的处罚。在FFP的机制下,俱乐部可以与欧足联旗下独立机构CFCB的调查办公室达成和解,以妥协的方式“认罪”,从而寻求较低程度的处罚。

从立意的角度讲,说到底FFP是一个鼓励俱乐部以健康的财务状况运行的规则,因此欧足联并不希望用这样的方式对俱乐部“赶尽杀绝”,他们似乎寻求的是态度。

2014年,曼城与调查办公室达成了和解协议(Settlement Agreement)。在该和解协议下,为了满足满足FFP的收支平衡要求,曼城与欧足联方面在财务核算方面达成了一个特别的解决机制(Settlement Regime),其对俱乐部的财务状况有着明确和特别的限制。双方在2017年退出了这一核算机制。

· 泄密邮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在此次庭审的过程中,泄密邮件能否作为证据成为了仲裁进入到核心问题前的一个关键话题,曼城和欧足联都给出了自己的解读。

曼城没有否认亦未承认泄密邮件内容的真实性,他们只是表示这些邮件是以非法的黑客途径获取的。曼城方面认为泄密邮件不能作为证据,因为曼城作为个体的权利所受到的保护要高于公共利益。

欧足联则认为,公共利益是基于事实出发,而基于本案的事实,这里的公共利益是要高于曼城方面出于保护自己商务交流机密性出发的利益的。

首先是邮件的真实性问题。CAS仲裁团认为由于曼城最终递交了未经删改的邮件作为证据,因此真实性方面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其中的第4封邮件仍然涵盖部分被涂抹的区域。此外,曼城亦未提供第3封邮件的附件内容。曼城也表态自己在此次仲裁中递交的泄密邮件内容都是真实的。

与曼城递交的邮件内容相比,此前媒体爆料的泄密邮件内容是从特定的邮件中进行节选,并删去了特定的信息等。不过CAS仲裁团认定这不影响欧足联此前做出判罚时所基于的泄密邮件内容的准确性。

曼城随后表示,基于葡萄牙法庭对于涉案黑客的判决,泄密邮件的获取途径时是非法的,因此其不能作为证据来针对受害者。

CAS仲裁团认为,欧足联在调查、处罚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这些信息是公众都可以获得的,因此欧足联本身不存在非法的黑客行为。

此外,根据瑞士法律,这样的证据是可以接受的;CFCB的程序法规也没有限制这种取证方式。

从利益角度出发,CAS仲裁团认为在仲裁程序中使用这样的证据亦没有侵犯曼城的利益,并表示尽管在仲裁的过程中,泄密邮件的证据价值还有待根据细节来评估,但这些邮件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针对的焦点问题】

随后便进入到了此次仲裁的核心环节。曼城与欧足联方面在共计7个问题上进行了交锋。下面我们就看一看其中的内容。

· CFCB的调查是否越权

曼城指出,调查办公室过早地做出了处罚意见,阻止俱乐部对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解释,并认为裁决办公室在做处罚决定时预设了不正确的假设。欧足联则认为案件审理过程没有任何瑕疵。

CAS仲裁团认为,在泄露的邮件中展示了曼城的关联方交易问题,但即便没有泄露的邮件,相关也依旧存在,调查办公室和裁决办公室有理由得出曼城存在与关联方交易的问题,曼城方面没有履行好告知义务。

此外,曼城方面认为调查办公室提前泄露处理意见给曼城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根据FFP的案件审理流程,最终的审理结果是在裁决办公室得出最终结论后才会发布的,但有媒体在调查办公室即将得出结论时就进行了爆料。

在此次上诉中,曼城在涉及关联方的问题时也提到了这一点,就公正性及机密性发出了质疑,而这也是曼城去年第一次向CAS上诉时曾经提出的问题。欧足联方面则再次强调自己的审理程序并无问题。

CAS仲裁团认为无论调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是否泄露了消息,都不会影响他们给出处罚意见的公正性;出现泄密情况不会令裁决办公室的处罚决定无效。

他们认为,CFCB方面在整个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中没有违反义务的情况出现,即便调查办公室给出的处理意见即便出现问题,也会在裁决办公室进行审理并给出处罚决定时予以修正。

· 此次案件的根源是曼城在FFP执行初期时的问题,而曼城在2014年与欧足联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根据协议的内容于2017年退出了协议及其中的核算机制,那么重启针对曼城此前问题的调查并进行处罚是否存在合规性及利益相关问题

曼城方面认为欧足联的这次调查违反了此前的和解协议,CFCB方面的做法并不合规。

2017年4月,调查办公室曾确认曼城方面遵照和解协议完成了其中设定的最终目标,并依照程序退出了内容中要求的核算机制。

简单说,曼城认为俱乐部已经因此此前出现的问题根据欧足联的要求接受处罚并进行了相关整改,俱乐部无需对此接受二次处罚。

CAS仲裁团认为,后来出现的新证据是有可能导致调查结果差异的,因此调查办公室和CFCB方面在设立和解协协议时是有可能出现惩处变动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没有讨论新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因此,欧足联重新调查的做法并没有违背和解协议。

· 此次对于曼城的处罚是否超过了时限,会有怎样的结果和影响

曼城方面认为裁决办公室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已经超出了FFP规定的5年时间限制。曼城用逆推的方式表示,既然2020年2月14日才公布处罚结果,那么依照5年的时限,欧足联可以调查、起诉的案件应发生在2015年2月14日后。

欧足联则认为这个时间点应在调查办公室开始调查时计算,因此其并没有违反调查时限的问题。调查工作是在2019年3月7日开始的,因此2014年3月7日以后的案件都没有超出时限。

随后,CAS仲裁团就“起诉(prosecution)”和“处罚(sanction)”一词的区别进行了解读。

不过他们也认为欧足联对一家俱乐部发起调查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在同一时间做出了起诉行为。时间限制期的确立从根本上讲是为了法律的确定性。而为了避免不确定性和嫌疑,调查阶段也应该被计算在5年的时限内。

简言之,被调查的结果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起诉,因此完全按照欧足联的方式去计算时间是不合理的。

由此延伸,CAS仲裁团指出,欧足联似乎是有意对于这个时间点进行操作,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他们与曼城的和解协议是在2014年5月16日达成的,而在重启调查后,调查办公室提交处理意见则是在2019年5月15日,刚好距离5年的时限提前了1天。

那么从这一点来看,为了避免违反了5年的时间限制,欧足联方面有意让这个时间点落在和解协议的有效期之内。

那么从实际影响来看,对于曼城在财务平衡方面的违规问题,欧足联方面是不应追究其在2014年5月15日前的行为。

不过根据推断,曼城在2014年5月后填报的财报得到曼城董事会批准是在2014年10月9日,因此向欧足联递交的时间只会更晚。

因此,裁决办公室对曼城在这一段时间段出现的违规问题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是在时间限以内的,换言之也就是合规的。

2014-15赛季的FFP监管期所涉及的分别是截止至2014年5月(T)、2013年5月(T-1)和2012年5月(T-2)的财年,而这一监管期是在时间限之内的,曼城递交的相关财务信息是在2014年5月15日后。

但CAS仲裁团认为,针对违规问题,尽管相关的时间点不是从2014年3月7日开始计算,而是在时年5月15日,但这并没有对裁决办公室做出的处理决定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区别。

最终,CAS仲裁团认定,T-2和T-1的两期财务报告所涉及的违规问题是超出时间限的,而T的财报的则在时间限之内。

延伸来看,2013-14赛季监管期所涉及的财报信息就是在时间限之外的,2014-15赛季的监管期则相反。

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既然2013-14赛季监管期的财报内容超出了时限,而2014-15赛季所递交的内容也有T-1和T-2这两个财年的内容,如果说这两个财年的内容在前一个监管期内超出了时限,但在后一个监管期尚未超出时限,那么针对该内容进行起诉是否超出了时间限制?

CAS仲裁团认为,在两个监管期内容出现重复的情况下,其应该以第一次递交时的处理为准,由于前一个监管期已经超出了时限,因此在后一个监管期递交的内容中存在的重复内容也同样超出了时间限制。

这也就意味着超出时间限的两个财年内出现的可能的违规赞助问题也超出了追究的时间限制。

· 取证的标准应该是如何的

一方面,欧足联方面有举证曼城违规的责任,而另一方面,曼城方面则认为裁决办公室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并没有正确地履行取证的标准,并表示裁决办公室应该早就清楚,在取证时要秉承“越是严厉的指控就越是需要可靠的证据”的原则。

曼城认为俱乐部面临的是FFP中相对最为严厉的处罚,因此取证的标准也应该相应提高。

显然,曼城在这里将矛头指向了证据的公信力及合法性上。他们认为欧足联拿到的不利于曼城的证据是完全基于泄密邮件,属于间接取证,并拿出了前亚足联主席哈曼与国际足联在2011年的仲裁判决和俄罗斯滑雪运动员亚历山大-勒夫科夫与国际奥委会在2017年的仲裁判决举例。

CAS仲裁团认为,欧足联对于曼城的指控是极为严厉的,因此对应的证据也应该具备说服力。

· 曼城方面是否掩盖了赞助协议中的违规注资问题

在庭审的过程中,公布了6封曼城内部的邮件内容。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讨论的是欧足联处罚曼城的行为是否在其重新调查、起诉的范围内。

曼城方面表示,裁决办公室做出的处罚决定及欧足联的运作程序所依赖的并非是来自于曼苏尔酋长或ADUG方面的直接证据,调查办公室在给出处罚意见时基于的证据来源于未经证实的第三方。

当然,在这里还没有具体讨论邮件内容的问题。在这一点上,CAS仲裁团认为裁决办公室有能力在处罚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修改,最终做出处罚决定,因此其有能力去判断证据来源问题。

随后,针对泄密邮件的内容,仲裁双方及CAS仲裁团就其背后证据价值的评估进行了讨论。

CAS仲裁团指出,媒体报道的泄密邮件内容为欧足联提供了指向曼城违规的初步证据,而根据邮件的信息,可以清楚地看到曼城的确应该就涉嫌通过赞助协议掩盖隐形注资的违规嫌疑做出回应。

在裁决办公室的处罚结果的说明中,他们表示泄露的邮件内容提供了违规的直接证据,此案既不是利用推断而得出的结论,亦没有依据间接证据。

不过CAS仲裁团没有支持这一说法。他们认为,曼城被起诉不应是因为试图掩盖赞助协议的内容,而是提交了有误差、不完整的财务信息;

欧足联方面需要证明在泄密邮件中所讨论的赞助问题是否真的存在并执行,仅用泄密邮件本身是不能作为充分证据的。

换句更容易理解的话说,邮件本身只能证明有这种安排的可能,是否真的执行了这样的交易要根据其他直接证据才行。

此后,庭审对于邮件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讨论,CAS仲裁团认为泄密邮件的这些信息亦不足以作为曼城违规的充分证据。

从证人证词的角度来看,由于取证的一方都是曼城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俱乐部高层和赞助商高层,因此公平来看,不难想见所有证人会矢口否认注资行为。但坦白讲,除了来自俱乐部关联方的证人,似乎也很难对其他证人进行取证。

而从会计证据角度来看,曼城方面邀请了来自艾睿铂的高管以视频电话会议的方式出席,并递交了一份基于安永审计报告的总结报告。

尽管这份报告看似完美无瑕,但欧足联和CAS仲裁团都指出安永的这份报告从性质上讲并非属于独立第三方,因此说服力有限,并认为其仍然不足以完全说明曼城在当时没有隐形注资的问题。

不过同样地,CAS仲裁团也认为欧足联邀请的专家也是带着曼城存在隐形注资的前提进行调查的,因此同样不具备说服力。由于证据链没有形成,欧足联方面很难从这个角度向曼城发难。

CAS仲裁团在总结中表示,基于现有的证据,阿提哈德与曼城的赞助不属于关联方交易,赞助金额符合公允价值,没有证据表明这笔合同存在时间回溯、倒填日期的问题。

· 曼城是否履行好CFCB的调查工作

在这个问题上,欧足联首先表态称,曼城曾在多次拒绝回答相关问题、提供相关文件,并拒绝安排相关人员出席调查,甚至安排自己雇佣的专家在某些特定的问题上遮遮掩掩,回避正面的答复。但从处罚决定的内容来看,曼城只是在两个特定方面没有履行好合作的职责。

其一是对于收款的错误解释问题。曼城在2012和2013年收到的两笔涉及阿联酋电信的款项与欧足联的指控有关。

欧足联指出,这方面的信息与他们当时被告知并基于此进行处罚的内容不符。不过由于超出了时限,因此欧足联对于这方面的处罚是不成立的。

而欧足联也存在在调查过程中的瑕疵,从而做出了错误的理解。因此CAS仲裁团认为曼城是无法基于这种情况被处罚的。

其二是曼城在调查工作中配合不力的问题。在CAS仲裁团来看,曼城方面并没有将调查材料全部递交给CFCB,在本次仲裁中,曼城方面递交了一些CFCB方面从未接收到的证据。

不过仲裁团认定曼城不应因未将完整的泄密邮件内容(因为其不仅仅只包含与曼城FFP相关的内容,也包含其他信息)及与本案无关的内容递交给CFCB而受到处罚。

尽管如此,但是涉及到一些本案的关键证据时,情况开始对曼城有所不利。

第一,CFCB在展开调查时对泄密邮件中当事人的询问时,曼城方面未予理睬,但他们却在此次仲裁中以证人的身份出现。

第二,在其中一封泄露的电子邮件中提到了“穆罕默德”的字样,首席调查员曾经致信询问曼城这一名字对应的人物是谁,要求俱乐部方面做出澄清和解释,然而曼城也选择不回应,而是选择在此次仲裁中表达。

第三,首席调查员曾要求曼城提供完整、准确的泄密邮件。然而曼城只是在一年后的此次仲裁中部分地满足了CFCB的要求。CAS仲裁团认为首席调查员的要求是合理的,基于FFP的相关规定,曼城也没有理由去拒绝这样的采证要求(不难推测,这里与前面不同的是,涉及到与曼城财务信息相关的邮件内容时,曼城需要向CFCB提供准确详实的信息)。

最终,在这个问题上,CAS仲裁团认定曼城在与CFCB就调查工作进行合作时存在瑕疵。

· 处罚力度问题

CAS仲裁团认为,欧足联主要处罚的依据是曼城在接受阿联酋电信和阿提哈德赞助时存在掩盖隐形注资的行为,其递交了不准确的财务信息,但这一点被他们所驳回。

他们表示,阿联酋电信涉及赞助问题全部超出了时限,阿提哈德涉及的赞助问题则是部分超出了时限,而此次审理中的证据亦不足以说明曼城的确存在隐性注资的情况,因此他们无法得出曼城在这方面违规的结论。

不过他们认为曼城在CFCB调查工作中未能给予配合,并谈到了泄密邮件内容未向CFCB及时公布的问题。

结合和解协议和欧足联今年的判罚决定,CAS仲裁团最终裁定应对曼城罚款1000万欧元。

【最终的仲裁结论】

1.仲裁团发现CFCB在调查过程中没有越权行为,符合程序正义

2.曼城与欧足联方面此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妨碍欧足联方面就曼城在此次仲裁过程中呈现的可能的违规行为进行追究及处罚

3.曼城方面截止至2012年5月及2013年5月的这两份财报所涉及到的内容超过了5年的时限,不过截止至2014年5月的那份财报所涉及的违规行为则没有超过时限

4.曼城在2013-14赛季监管期所递交的财务信息所涉及的内容超出了5年的时限,但2014-15赛季监管期的内容则没有

5.在两个监管周期里所涉及的相同财年的财务信息需要基于其在第一次递交时的情况进行追究

6.对于阿联酋电信方面掩盖注资的赞助行为的追究已经超过了5年的时限

7.在此次仲裁中,泄密邮件的内容是可采纳的证据

8.CAS仲裁团在此次仲裁过程中无法认定曼城所获得的来自阿提哈德的赞助中存在接受曼苏尔酋长/ADUG的隐形注资

9.CAS仲裁团认为曼城方面在两个不同的问题上存在未与CFCB调查工作配合的情况

10.CAS仲裁团裁定对曼城处罚1000万欧元是比较恰当的

11.曼城就处罚决定向CAS发起仲裁,其应向欧足联支付10万欧元作为CFCB诉讼费的补偿金

【其他问题及个人看法】

在判决书出炉后,有人称CAS仲裁团的3名成员中有2人是曼城指派的,表示从这个角度讲仲裁从一开始便是不公正的。但这样的说法似乎与实际情况有别。

按照《体育仲裁法典》R40中的规定,在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团的情况下,双方应各委派一人,另外一人则由两名仲裁员互相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选出。从判决书的内容来看,其注释的是曼城选出一人后欧足联没有异议,最终敲定。

而这里的“曼城”与“欧足联”应该也是指代双方委派的仲裁员,因此这一点从程序上讲并无问题。

欧足联做出处罚决定后,曼城决定在CAS发起仲裁。在做出处罚决定后到仲裁开始前的这个时间段里,欧足联方面是基于此前原有证据进行了取证工作,没有进一步挖掘新证据。

从判决书的内容来看,欧足联实际上已经意识到曼城会追加新证据,而自己则是希望能够尽快结束仲裁,避免对新赛季造成影响,因此希望不要将此次仲裁演变得更加复杂。

欧足联吃亏的地方不止于此,亦有人表示曼城是靠人数取胜的,称他们派出了多达12人的律师团,而欧足联方面则只有6人。

但这要从两方面看,从法理的角度讲,如果证据、逻辑等方面准备完善的话,人数并不是胜利的最大影响因素。

而从另一方面讲, 欧足联的确有分身乏术的问题,因为就在此次仲裁结束后不久,欧足联与特拉布宗体育在CAS的仲裁也得出了结果,他们需要面对的挑战不仅只有曼城。

不难发现,曼城方面的证人都有确切的利益关系,因此他们必然将维护曼城的利益。

此次仲裁中,在泄密邮件有限的前提下,很难在对证人取证方面取得突破口。CAS仲裁团认为曼城自己雇佣的咨询公司所提供的报告缺乏说服力,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实际上证人证词方面亦是如此。

从泄密邮件及庭审内容来看,邮件未能成为压倒曼城的最后一根稻草,其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与其他证据形成一个逻辑完整、通顺的证据链。

CAS仲裁团甚至认为邮件的内容只能表明存在这种安排但无法确定其是否真正被执行,可以说曼城尽管一度处于“泄密邮件可以作为证据”的不利地位,但最终却巧妙地将邮件与其他证据割裂,令其丧失了关联性。

因此,即便从泄密邮件的内容来看,公众普遍认为曼城存在掩盖注资的行为,但从庭审的角度讲,似乎只有进一步挖掘其他邮件的内容才有可能真正在《体育仲裁法典》和FFP的框架下在曼城是否违规的问题上进一步向他们发难。

不过正如前文所述,欧足联为了避免对欧冠造成进一步的影响,没有进一步从新证据的角度进行追究。在理想的状态下,欧足联本可以不妥协,但他们如今所面对的不仅仅只有曼城的问题。

在判决书公布后不久,《明镜周刊》就再次发文就判决书中曼城摆脱嫌疑的一系列说法及证言等予以反驳,并展示了没有在庭审和此前的报道中公布的邮件内容。

对于这部分内容,如果大家希望了解的话,我可以依照情况再做一篇文章来分析。不过曼城与欧足联对于此前违规问题的争议,或许到这里应该告一段落了。

懂球号作者: Equaliz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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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17)

2020-08-10 12:03:29

387

搞清楚一点这是15年之前的事。曼城最近几年买人都合情合理别再瞎鸡儿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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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2:07:04

289

曼城上诉材料就写了五个字:我凭亿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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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2:09:42

211

这是一个可耻的判决

如果你无罪就不该被惩罚

如果你有罪就该被禁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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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2:12:10

198

其实没什么用,真正认真看这篇文章的只会是曼城球迷,不论在网络上还是在现实中你是很难改变他人的偏见与主观猜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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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2:02:41

115

教科书般的翻案,律师团一块还得看曼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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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2:34:05

88

我觉得应该直接还原整个完整的仲裁过程,这对于所有研究国际法的法律工作者都是一个教科书式的翻案!

既然仲裁结果已经出来 并且曼城2015年以后不存在违规操作,那么在坐各位也没必要再开团,因为我不觉得就我懂用户的也务水平能超过 仲裁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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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2:08:33

75

哈哈,这么多都是直奔评论区下定义的

2020-08-10 14:18:49

49

这判罚真是,乐死我了

不多说了,多说某些人又来喷

乐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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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2:06:13

45

开团吧,楼底下有请各大友人代表讨论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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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3:00:51

37

诶不是 我看了20多分钟才整明白 那些50多分钟前的评论看文章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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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2:55:14

27

说白了就是曼城确实有问题,但是法律奈何不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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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2:37:20

25

上个月闲着没事干的时候把判决书给看了一下

感觉曼城团队真的是把我想到的点全想到了,还排进了我没想到的点,把UEFA的程序瑕疵呈现得淋漓尽致

厉害就是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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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2:48:25

24

如果黑客这么好用,找几个黑客把那些主流俱乐部都查一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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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2:43:15

22

我敢打赌能一字不差看完全文并且能够理解的不超过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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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3:00:20

21

只有一个原因,钱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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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3:40:46

19

鸟的徒子徒孙们,现在还拿着1000万罚款说事,并打着:没错罚什么款的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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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3:17:22

5

曼城翻案背后的故事:判决书里究竟说了什么?说了金钱可以搞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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